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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城乡二元结构
来源:傲客论文频道  作者:傲客  发布时间:2007-10-30



  从宏观的视角看,社会学对于实现农村现代化的战略研究中,在众多的发展模式中对乡村集体企业有着特别的偏好。而且,社会学所做的努力大都是尽力去证实当时的注重发展乡村集体企业的方针政策的正确合理,以及乡村集体企业有着极其光明的前景。然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工业化的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却不仅仅是单一的发展模式。人们通常将各种发展模式划分为“苏南模式”、“温州模式”及“珠江模式”等多种类型。对中国农村工业发展的研究起步于费孝通教授1983年对苏南工业化的考察。费在《小城镇·再探索》中首先使用了“苏南模式”的概念。1985年5月12日《解放日报》刊登了题为《乡镇工业看苏南,家庭工业看浙南――温州33万人从事家庭工业》,文中首先使用了“温州模式”的提法,并且揭示出两种模式间的差异及各自特点。关于“珠江模式”这一概念的提出较前二者稍晚,1984年以后该模式刚走出准备阶段进入发展阶段,“珠江模式”真正引起学术界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得到普遍确认是在该模式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亦即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社会学界对以发展集体经济为主要特征的“苏南模式”以及各地的“明星村”关注较多,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因而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从总的趋势看,成果中对集体企业的赞扬占压倒优势。对于“温州模式”以及私营个体经济的研究,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明显少于前者。由于各种原因,对于“珠江模式”的研究,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较前二者更少。这种研究状况对于乡村集体企业发展造成的影响,前文已有论及,然而,对于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影响也是相当大的,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私营个体经济得不到恰当的定位,甚至受到不公正的待遇,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正是“集体姓社”“私营个体姓资”。对于“珠江模式”的研究最初也有类似“姓社姓资”的问题。
  第三,近几年,出现了作为中国最庞大的社会群体农民群体的进一步弱化趋势。在城市中流动的农民工遭受不公正的待遇问题已经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各地政府也已经开始创造条件着手为农民工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但是,值得重视的是,改变农民的弱势地位的问题不仅存在于城市之中,也同样存在于村庄里。加强民主建设是改变农民的弱势地位的唯一途径。有的观点认为,农民的生存权是占据首要位置的权利,民主权利的获得应该是高级阶段的事情。笔者认为,获得起码的民主权利并不是过高过苛的要求,而是作为一个公民一个最基层的共同体的成员应该得到的最低限度的权利。每一个普通的农民都应该获得的民主权利,从村民自治的内容来说就是要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进一步制度化,以制度化来保障民主化的实现。从村民个体的角度看就是要让每一个村民都能充分地行使诸如对村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以及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事实是,在相当多的村庄里普通的村民并没有得到起码的最低限度的民主权利。村民在村庄中具有作为村庄自治组织的成员与企业股东的双重身份,而党支部、村委会、企业管理层“三位一体”,必然形成权力的利益化与集团化,带来个人权力地位尤其是支部书记个人权力地位的绝对化,从而造成村民的民主地位与股东地位的双重缺失。从乡村集体企业的兴起、鼎盛直至衰败的整个历程中,大多数村民都是处于被排除在决策、参与、监督权力之外,甚至连知情权都难以获得。乡村集体企业兴起阶段,生产小队集体所有的副业队、小作坊的生产资料及资金,都被无偿地集中到村集体企业,名义上属于全体村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资金,实际上在转移的过程中村民已经完全丧失了对于这部分生产资料及资金的所有权、支配权及转让权。在集体企业的鼎盛阶段,由于民主地位与股东地位的缺失,普通村民自己拥有的原始股份的进一步增值也大都与他们无关,或者是在根本无须征求村民的意见的情况下投入企业再生产。也就是说农民对于自己拥有的资产资金不仅没有支配使用权,甚至没有知情权,更不要奢谈什么监督权了。当集体企业进入衰退阶段之后,获得知情权已经毫无意义了,作为股东的村民只能接受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村干部一手造成的不经济经营及大量的债务。
  C村的村民被告知全体村民已经背负外债3000万元之巨,企业必须卖掉,以资抵债,若非如此,全村无论男女老少每人欠债3万,对于一个三口之家来说9万元简直是天文数字一样。作为股东的村民只能接受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村干部一手造成的不经济经营及大量债务,同样作为自治组织的成员的村民在集体企业发展过程中也无权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在日益强调还农民以公民权的今天,农民在进入城市之后遭受到的不公平待遇问题已经引起了各地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重视,但是,仍然生活在农村的农民群体地位趋于弱势化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改观,尤其是在文化水平相对较高、年富力强的青壮年离开农村进入城市之后,农村基层组织的民主建设问题更加突出起来。要实现中国农村的现代化必须进一步加强民主化进程,企图以牺牲农民的最基本的民主权利来实现农村现代化只能是南辕北辙。
  第四,城乡一体化,城乡协调发展是实现中国农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乡村集体企业最终走上改革及“改制”之路,为农村走出困境加速发展创造了新的条件。这里所说的城乡一体化决不意味平均主义的普遍推行,而是在承认能力与贡献差别,即承认合理的适度的差别的基础上的城乡间的统一协调发展。实现中国农村的现代化应该是一个不平衡的渐进的过程,既不可能是没有差别的城与乡、乡与乡的齐头并进,也不可能以一种统一的模式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城乡一体、城乡协调所体现的正是发展目标与推进过程的双重意义。城乡一体、协调发展,必然会打破一个个“农工商联合总公司”这种产权不清、政企不分、责任不明的组织形式,打破封闭的以村为界的行政村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制约,以各种经济组织之间的合作与良性竞争替代以往村与村之间的恶性竞争。在逐步理顺城乡关系的基础上铲除城乡二元结构对农村发展的羁绊,实现城乡一体协调发展,也才有可能解决诸如向农村过多地转嫁改革成本、转移落后甚至淘汰产品及工艺等阻滞农村进步侵害农民利益等长期存在且根深蒂固的严重问题。从农村的一方看,集体企业的改革与“改制”,使相当多的企业通过以所有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实现了企业的再度繁荣,同时也解决了村务自治、基层组织民主建设及村民民主权利的保障问题。有利于铲除近二十年来滋生泛滥的权力利益化与集团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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